中外合資房地產企業變內資優惠政策的變化
發布時間:2016-05-15點擊率:215次
1、根據先行的稅法規定,2008年以后的外資企業與內資企業在稅收政策上基本一樣,并無特別優惠。原來的外資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,從2008年開始,有5年過渡期,即至2012年就不會存在外資優惠政策了。你原來是外資企業,已享受過優惠,如果還沒有到期,則可以最長享受至2012年。如果變成內資企業,則不會有稅收優惠。假設你公司的經營期6年,還不到10年,如果現在變成內資企業,則原來已享受的稅收優惠需退還。
2、內、外資企業稅收存在很大區別:內資企業的減低優惠稅率幅度較小,為18%、27%兩檔,這主要是照顧投資規模較小、盈利水平較低的小型企業;而外商投資企業的減低優惠稅率幅度較大,分別為15%、24%兩檔,主要是體現地區性和產業性的政策傾斜。內資企業的減免稅優惠政策適用范圍較窄,主要是對第三產業企業,利用“三廢”企業以及勞動就業服務企業、校辦工廠、福利生產企業等;外商投資企業的減免稅優惠適用范圍較寬,主要是對生產性企業、產品出口企業、先進技術企業以及從事能源、交通、港口、碼頭建設的企業等等。內資企業的減免稅期限較短,一般為1~3年;外商投資企業的減免稅期限一般都在5年或5年以上。另外,適用其他各稅的稅種數不同:內資企業適用10個稅種;而外商投資企業則適用6個稅種。